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德州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朱開國
2025年12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提高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地震、洪澇、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用于向應急避難人員提供應急避險、避難安置以及集中救助,具有應急避難基本生活服務保障功能的安全場所。
第三條 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平急結合、屬地為主、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總量充足、布局合理的應急避難場所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突發事件應對職責要求,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相關工作。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管護和使用工作,組織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和預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物資儲備相關工作,開展培訓演練。
教育部門指導利用學校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指導學校做好管護、使用。
自然資源部門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專項規劃編制并提出與相應國土空間規劃銜接核對意見,按照職責指導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護、使用。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住房城鄉建設相關領域中納入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內容,按照職責指導利用公園、廣場等場地空間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文化和旅游部門指導利用文旅設施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管護、使用。
衛生健康部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醫療救治功能區建設,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體育部門指導利用體育場(館)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管護、使用。
人防主管部門指導防空與防災應急避難場所融合共建,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管護、使用。
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指導利用公園、廣場等場地空間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管護、使用。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投入保障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合理安排經費。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和共同建設等形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時,相關部門應當開展安全風險、防災減災需求和應急避難資源調查評估,將其結果作為應急避難場所規劃設計的前提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準,將符合發展要求和功能需求的應急避難場所納入規范管理。
編制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統籌人口數量、建筑密度、災害類型等因素,以及鄉鎮(街道)、社區(村)避險疏散和臨時安置需求,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類型、數量、用地面積、總體規模和布局規劃。
第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應急避難場所發展現狀及分析、應急避難需求及資源分析、規劃目標與指標、應急避難場所發展布局規劃、應急避難場所設計要求等內容,滿足應急避難場所分級分類、避難面積、避難人數等要求。
第九條 經批準的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規劃應急避難場所,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選址、設計、建設、改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和設防要求。
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防災減災、防疫、防空應急避難資源和文化、教育、體育、旅游及城鄉基礎設施等融合共建、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應急避難場所建成后,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應急避難場所名稱、類別、位置、面積以及可容納人數、配套設施設備、功能區劃分平面圖、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報送應急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送。
應急避難場所位置、功能等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制度,編制相關應急預案;
(二)保持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標志標識完好;
(三)保持應急避難場所出入口、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四)組織開展本場所應急疏散演練和宣傳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物資儲存輪換、調運管理、回收處置等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相關物資、物品的儲備指南和建議清單。
第十四條 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評估,對不適宜作為應急避難場所的進行調整完善、撤銷場所設置或者取消避難功能等。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避難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備案情況;
(二)疏散安置預案的編制與修訂情況;
(三)組織機構、管理制度、運維人員配置、協調機制與職責履行情況;
(四)設施設備、標志標識配備和物資儲備情況;
(五)宣傳教育與應急演練情況;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款規定的檢查涉及企業的,應當符合涉企檢查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避難場所管理、使用作出具體規定。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人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職責,組織開展應急避難、自救互救宣傳教育,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因突發事件需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作出啟用決定,并通過廣播、電視、短信、電子顯示屏、互聯網等方式,及時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緊急情況下,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避險需求,立即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并及時告知應急管理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協調指定或者向社會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應急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并依法給予補償。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統籌協調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使用。
第十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避難人員登記,設置應急物資供應點,保障避難人員的帳篷、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
(二)建立臨時醫療點、防疫點,負責避難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和應急避難場所的衛生防疫,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三)維護應急避難場所治安管理秩序;
(四)指導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
(五)組織協調各種運輸力量,做好人員、物資的運輸工作;
(六)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供電、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
(七)組織和動員志愿者有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服務管理工作;
(八)其他需要保障的工作。
第十九條 應急工作結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通告,停止使用應急避難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停止使用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撤離。應急避難場所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場所設施設備進行檢修維護。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二)未履行應急避難場所監管職責;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的保障職責;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