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政府印發《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全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適用范圍、職責分工、機構條件、救護流程和監督管理等作出系統規范,進一步健全野生動物保護制度體系,提升依法救助、科學救助水平。
《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立足山東實際,堅持屬地負責、及時就地就近、科學救治、依法處置的原則,對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行為進行制度設計。
在適用范圍上,《辦法》明確,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活動,均適用本辦法。收容救護是指將需要救助的陸生野生動物接收到收容救護機構,進行檢查、治療,并依法安置或處置的行為。同時強調,禁止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虐待陸生野生動物,禁止將收容救護來源的陸生野生動物用于商業性展示展演等牟利行為。
在管理職責方面,《辦法》明確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收容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陸生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的名稱、地址、收容救護范圍和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圍繞收容救護機構規范運行,《辦法》對機構設立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從場所選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藥品保障、食物來源、安全管理和防逃逸應急預案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在收容救護情形上,《辦法》明確,應當對野外發現的受傷、病弱、饑餓、受困等需要救護、經簡單治療后仍無法回歸野外環境的陸生野生動物,執法機關、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移送的野生動物,可能危害當地生態系統的外來陸生野生動物等進行收容救護。同時,當陸生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威脅時,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時采取應急救助措施。
在救護流程上,《辦法》對接報、判斷、接收、登記、隔離檢查和治療等環節進行細化規范。明確接收動物時應當如實登記相關信息,并向移交人出具統一收據;對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必須采取隔離措施,防止疫病傳播,原則上應提供相對獨立的飼養場所,確需與自有動物同養的,應進行可識別標記。
在后續處置方面,《辦法》分類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體況良好、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動物,經必要訓練后放歸自然;對疑似疫病死亡的野生動物,依法檢測并實施無害化處理;對確有利用價值的,經批準后可標本制作、科研宣教等用于非商業用途;對不適宜放歸及外來物種,由具有相應權限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調配處理。對處理執法機關查扣后移交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置,還應當征求原執法機關意見,遵守罰沒物品管理有關規定。
在監督管理和責任落實方面,《辦法》要求建立完整的收容救護檔案,及時留存并完善相關資料,定期向報告。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落實防疫措施,保障工作人員安全和動物福利。對無故拒絕救護、違規開展收容救護活動的機構,依法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銷;對以收容救護為名違法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嚴肅查處。
(大眾新聞記者 王嘉一)